来源:开云平台网站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03-13 05:22:57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牵头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玉溪实际起草了
问:《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方案(试行)》包括工作目标、实施内容、实施范围、实施原则、主要任务、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在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事项不减少,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打破项目综合验收后再投产的固有运行模式,对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流程与企业投产环节进行深层次地融合优化,创新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机制,强化对项目建筑施工、验收的全流程服务与监管,进一步缩短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验收时长,实现“竣工即投产”,最大限度让企业早投产、早受益。
第二部分是实施内容,在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期间,建筑设计企业可向政务服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指导服务,由政务服务部门组建专班提前介入指导,在建设项目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验收部门赴现场对项目预验收,企业投产准备可同步开展。随后,企业再申请联合验收,各部门现场向企业反馈竣工验收意见,实现项目竣工即可投入生产。
第三部分是实施范围,除4类特殊项目外,全市新建、在建、改、扩建的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均适用。
第四部分是实施原则,尊重企业意愿,以企业自愿选择为前提并从企业需求出发,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前的服务指导和帮办代办服务,打破部门壁垒,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地区之间的协作,形成高效的协调机制,对照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尊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法定程序,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第五部分是主要任务,为更好地实施“竣工即投产”改革政策,明确了技术交底、预验收服务、全流程监管、分栋分段验收、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等6项主要任务。
第六部分是工作流程,将“竣工即投产”划分为企业申报、组建服务专班、预验收申请、竣工预验收、联合验收、竣工投产、不动产登记七个流程。
第七部分是职责分工,为保障“竣工即投产”改革的实施效果,明确了市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10家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部分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管工作、强化总结宣传四个方面,对推进“竣工即投产”工作提出要求。
问:《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试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竣工即投产”改革通过将传统的“接力跑步”式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转变为“多个跑道、齐头并进”的方式,使得项目能够更早地进入投产或试投产阶段。具体来说,“竣工即投产”具有以下特点:
(一)流程的优化:通过优化验收和投产流程、提前介入指导、分栋验收等方式,确保各审批环节多线并进、限时办结。
(二)时间压缩:通过创新举措,验收投产的平均时长比以往压缩了大量时间。
(三)成本降低:通过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的品质,减少了企业因等待验收和投产延误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服务提升:实施专班服务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确保项目定制专属验收流程,提升了企业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六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逐步优化玉溪营商环境,有效推动社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助力全市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3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云建审〔2024〕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在审批标准不降低、审批事项不减少,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推行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竣工即投产”改革,打破项目综合验收后再投产的固有运行模式,对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流程与企业投产环节进行深层次地融合优化,创新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机制,强化对项目建筑施工、验收的全流程服务与监管,进一步缩短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验收时长,实现“竣工即投产”,最大限度让企业早投产、早受益。
“竣工即投产”是指社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向政务服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指导服务,由政务服务部门组建服务专班提前介入指导;在建设项目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对项目预验收,满足预验收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承诺在不变动整体的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能够直接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生产;项目竣工并满足联合验收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申请联合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各部门现场联合核验后向建筑设计企业反馈完工验收意见,实现项目竣工即可投入生产。
(一)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的项目;
(一)需求导向、高效便捷。尊重企业意愿,以企业自愿选择为前提并从企业需求出发,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前的服务指导、帮办代办,为公司可以提供高效便捷的系列集成服务。
(二)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打破部门壁垒,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地区之间的协作,形成高效的协调机制,共同提升改革成效。
(三)规范有序、守牢底线。对照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尊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法定程序,厘清职能边界、明晰政企权责,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一)提前“技术交底”,做到服务前移。在工程审批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质量安全监督介入前移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且施工图审查合格和五方责任主体确定后,提前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交底。各审批职能部门依据各建设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对验收流程、组织形式、验收内容、评判标准、监督方式及各方主体的职责实行“一次性”告知,及时督促各建筑设计企业严格按照工程规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开展,避免企业后期验收走弯路、多走路。
(二)推行预验收,促进企业试生产。“预验收”是指在竣工验收之前,项目按照审批及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消防进行初步验收,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项目在基本达到竣工预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生产设备的搬运、安装。预验收通过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企业承诺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设备提前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是否满足正常生产需求。
(三)推行全流程监管,实现监管验收一体化。各验收部门应将集中在竣工阶段实施验收的内容,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督促各方参建单位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服务、查验核实并归集数据,为竣工阶段的各类验收提供基础依据,实现“建设过程有效管,竣工验收”,有效破解竣工验收的堵点、难点。
(四)实行分栋分段验收,提高验收效率。在符合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开展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
(五)实行“承诺”制,节约验收时间。在工程项目预验收阶段,对检测耗时长的电梯、智能、消防、高压设备专项检测报告及验收档案资料,根据建设单位意愿采取告知承诺办理。在取得建设单位承诺后可先行组织“预验收”,相关材料在试生产前或按照约定时间补齐。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各验收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承诺制”的事项,验收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停止试生产并立即整改。
(二)组建服务专班。受理后,政务服务部门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人防等部门组建服务专班,为企业提供事前集成辅导、事中跟踪协调、事后助企纾困等全流程服务。
(三)预验收申请。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预验收。
(四)竣工预验收。预验收申请受理后,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预验收。通过预验收后,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企业承诺不改变结构、布局、功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前进行设备调试、试生产。
(五)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的内容、模式、分工、流程、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的通知》(云建审〔2024〕137号)要求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牵头组织参验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汇总联合验收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反馈。各参验部门的验收事项已经符合要求的,无需等待其他事项审批结果,可直接办结并出具审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符合要求但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即时办结验收事项并向牵头部门反馈。
(六)竣工投产。牵头部门收到各专项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联合验收意见书反馈给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服务专班提前指导、服务企业办理投产前应办理的环评、能评、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备案等全部手续,手续办结后企业即可进入正式投产阶段,实现“竣工即投产”。
(七)不动产登记。按照企业实际需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时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服务与投产前联合验收同步进行或适时开展,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竣工即投产”服务专班的组建,负责“竣工即投产”改革过程中出现困难问题的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协助做好验收业务的帮办代办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档案前期指导服务和档案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以及牵头联合验收的现场联合踏勘、验收意见的汇总、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等有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指导服务等有关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委托权限内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等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参与做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指导服务、验收等有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改革责任。政务服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协调联动各参与主体,以最大的工作力度推进解决改革中的难堵痛点,切实强化工作实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县(市、区)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督促。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统筹区域内政务服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意向企业尽快达到预验收条件。
(二)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改革实效。在“竣工即投产”改革中,要注重工作方法创新,“竣工即投产”不局限于本方案中内容,鼓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保证“不违法”、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各地、本行业企业实际需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强化监管工作,防范改革违规。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统筹、履职到位,扎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管理盲区,察觉缺陷及时处置,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可控,让“竣工即投产”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四)强化总结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改革推进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让更多企业感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提升,结合实际不断优化改革举措,让“竣工即投产”改革受益面更大更广。
一、承诺自愿承担可能的风险(包括项目终止或重新验收所造成的损失),承诺当项目达到法定条件后及时申请联合验收,承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承诺按时上报审批资料,主动配合验收工作,因资料报送迟缓或资料质量问题影响验收速度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备注:本附件一式贰份,一份由项目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政务服务管理局保存备查。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项目地址:),为促进项目早投产,根据《玉溪市工业类项目“竣工即投产”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申请该项目进行“竣工即投产”,我单位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确保厂房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要求完成厂房主体结顶、水电等相关工程,并已通过整体的结构验收。内部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指标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无违法违建行为。
2.在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同时落实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在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做好各类问题整改。生产设备试运行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实施,此期间产生的各类问题或涉及安全事故等方面,均由我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4.我单位将尽快完成场外配套等后续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在预验收通过后尽快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否则监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生产设备试运行。
6.我单位将积极努力配合监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方面的指导要求做好项目生产设备试运行的相关工作。
我单位承诺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若不履行承诺或者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我单位整改或者停止生产设备试运行。我单位如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来追究我单位有关规定法律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竣工验收不通过的,相应损失及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本承诺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监管部门所持原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存档,其他部门留存复印件。
主办:玉溪市人民政府承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运行维护:玉溪市数字玉溪建设服务中心